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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意见》的要求,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在新形势下有效增强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和信心,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的激励;表彰奖励在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行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各界助力行业科技创新,建设一批科技创新优质工程和企业,促进我国建筑及装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由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月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登记(国科社奖励号:0313)设立,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科技创新工程奖;
(二)科技创新成果奖;
(三)设计创新奖;
(四)科技人才奖。
第四条 本奖旨在提高建筑及装饰行业在工程管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工程建设、建筑设计、建造方式和技术、施工装备、建筑材料、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奖项评选范围是面向全国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所设立,用于表彰在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国家科学技术奖条例》的相关要求,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项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科技奖根据科技创新程度、理论成果研究及总结、工程技术进步、新材料研发、创新示范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
(一)科技创新工程奖:涵盖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展览陈设、文保修缮/仿古建筑、建筑幕墙、数字媒体环境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对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科技创新效果显著,在工程设计、施工、新材料应用、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技术、绿色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媒体应用等方面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工程项目。科技创新工程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质量安全事故。已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并已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拥有创新10项以上,涵盖新技术、新工艺工法、新材料应用、数字化技术、科技成果等,具有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作用;
项目中所采用的创新技术应具备技术佐证或取得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或技术成果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
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节能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二)科技创新成果奖:围绕建筑及装饰行业设计创新、施工技术、新材料研发、人工智能、数字化及工程机械等方面,取得重大的技术创新成果;或在理论研究、人才培养、职业教育等方面拥有重大技术突破及理论研究属前沿成果;科技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
对行业技术进步、理论创新具有较高的推动性,对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具有决定性意义;
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有效解决建筑及装饰行业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取得全国性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或国家相关专利,成果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三)设计创新奖:涵盖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展览陈设、建筑幕墙及园林景观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设计;设计思路新颖,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性和科技创新性的原创设计;技术难度较高或对同类项目具有示范意义,创新程度和设计水平具有较高的引领作用。对推动设计领域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设计创新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绿色、经济等相关标准规范和发展方针;有较好的设计品质和创新成果,无设计缺陷或质量安全事故,已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并已投入使用;
设计艺术性、创新性、技术性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项目在新技术、新理念、新材料应用、绿色环保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推广性;
项目拥有创新性、适用性、经济性等特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同类型项目具有较高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并得到社会和行业较高赞誉。
申报项目或项目中应用的技术论文在全国性重点专业期刊报纸发表;(四)科技人才奖:在建筑及装饰行业从事技术研究、设计创新、新材料研发和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在理论成果研究、科技发明与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杰出工程师、杰出设计师、杰出教育科研工作者等,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科技人才奖的授奖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和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精英或科技创新带头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如具有突出贡献的从业年限可适度放宽;
2.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3.应是项目或成果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起到决定性作用;
4.取得多个科技成果或拥有多项以上建筑行业相关专利,两年内在核心或重点期刊发表技术论文5篇以上,或出版相关著作;
5.在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取得卓越成就,具有榜样作用和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的;
6.经上一年度科技人才奖获得者(相关专业3名以上)推荐可直接入围;
7.经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可直接入围;
8.每位推荐人原则上只能推荐一人。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
(二)已经申报过“科技创新工程奖”、“科技创新成果奖”及“设计创新奖”(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工程实施类工作总结等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六)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项目;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
第十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含合作单位)。
第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申报科技创新工程奖或设计创新奖一项。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应合法合规,若出现违法违规资料,由申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人才奖每家申报单位原则只允许申报1人。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现行绿色环保相关标准;
(二)申报科技奖项目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报科技奖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或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或科技成果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项目或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位;
(四)申报科技奖相关技术属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申报单位需提供成果评价鉴定报告;
(五)创新成果技术在国家级或全国性专业期刊或报纸上署名刊登成果著作或论文;
(六)项目或成果所涉及的相关技术应取得专利或成果评价鉴定证明材料;
(七)申报项目应竣工验收六个月以上,原则上两年以内的项目。
第十五条 独家申报科技奖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经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科技奖需填写《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可登入ukeji.cbda1984.com )。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申报资料均不退还,请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
第十九条 申报及推荐流程:
(一)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及装饰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负责所在区域内科技奖的组织推荐,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所有有效的纸质申报文件报送至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阶段分为初审、复审、终评:
(一)初审:由科技奖办公室负责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确认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资料的真实性;
(二)复审:由各复审组依据本办法对申报项目以现场答辩或现场考察的方式逐一审查,并结合评分项目的分值数,向终评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三)终评:终评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各组复审的结果进行终评,获三分之二终评委员同意为通过。并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提出终评意见;
(四)人才奖为杜绝违规行为,由评审、答辩、考察相结合,考察需要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入选结果及终评结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批准,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异议的处理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对异议的处理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所涉及的相关方。
第五章 表彰和授奖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每届项目类授奖数不超过100项。科技人才奖为20人。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并颁发奖牌及证书,同时遴选获奖项目向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和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奖项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拨款、社会募集及捐赠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了推进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加强有关工作的统筹和领导,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成立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复查专家组、学术委员会及终评委员会;
(三)确认终评委员会结果,对公示异议进行处理;
(四)批准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九条 设立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办公室,主要职能如下:
(一)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科技奖终评委员会的推荐工作;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奖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科技奖的推广和宣传工作;
(六)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复审专家应专业对口,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有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筑及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科研教育等相关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且65岁以下的行业专家。原则上应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本奖项的权威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立终评委员会,负责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终评工作。终评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 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项目复查结果进行终评;
(二) 向协会提出完善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建议;
(三)对建筑装饰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终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复查组专家从科技奖专家库中抽取,各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各终评委员会委员及复查专家应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科技成果;复查专家或终评委员会委员为申报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应回避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科技奖设评奖监察小组,负责监督奖项的评审工作,监察小组成员要求: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清正廉洁、热心行业工作,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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